监管案例 | 持有待售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问题

职场   2024-10-28 18:51   河南  

>>> 云说 | 云见 | 云集 | 云刊 | 云榜 | 云团 | 资料 | John




文稿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发布日期:2024年5月29日



问题:【持有待售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问题】:关联方交易因企业无法控制的原因未在一年内完成时,企业能否仍将标的资产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列报?

案例:20X1 年 7 月 1 日,J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议案,拟将所持位于 M 国境外子公司 H 公司 8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 L,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该子公司股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250 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自然人 L 于 20X1 年 7 月 15 日按协议约定支付了 49%的股权转让款。
受到 M 国地区局势日益紧张的影响,标的资产的出售能否按时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20X1 年年报中,J 公司将持有的 H公司股权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列报。
由于 M 国地区冲突持续加剧,截至 20X2 年 12 月 31 日 J 公司尚未实质丧失对 H 公司的控制权。

J 公司在 20X2 年报中,是否仍可将持有的 H 公司股权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

分析:本案例中,首先应当考虑 20X1 年报将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是否恰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六条规定,“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以及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本案例中,虽然 J 公司已于 20X1 年 7 月 15 日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但受到标的公司所在地的局势影响,难以准确预计标的资产出售是否能在一年内完成,因此标的资产不符合前述规定中“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条件,不应当在 20X1 年报中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

假设 20X1 年报将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是恰当的,初始分类之后 M 国发生地区冲突导致标的资产的出售未能在 1 年内完成,就需要考虑在 1 年内没有出售的情况下,标的资产能否维持原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八条规定,“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据此,对于因企业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交易未在1 年内完成出售的,若交易对手方为非关联方,则在满足准则权属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作为持有待售资产类别。
在本案例中,交易对手为关联方,在一年内未能完成出售交易,不应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因此,基于本案例的背景和条件,J 公司在20X2 年报中,不应将持有的 H 公司股权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列报。

本文转载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2期


距离下一个幸运粉丝还差: 1820 

审计芸
有态度,不人云亦云;有温度,说行业冷暖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