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重大调整!

政务   2024-10-20 09:35   江苏  


10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2023年末,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604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42万人。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暂行办法》全文



来源 | 新华社

编辑 | 杨洁

一审 | 魏晓青

二审 | 孙冯燕

三审 | 曲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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