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房县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火腿肠案
案情简述:2024年6月4日,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端午”节前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双汇®肉花三文治香肠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能存在微生物及其他污染物超标等安全风险,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全隐患大,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并在经营过程中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注意仔细查看包装上标签信息是否齐全、清晰,一旦所购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合法维权。
案例二:丹江口市某肉铺经营未经检疫猪肉案
案情简述:2024年8月6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肉类制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发现某肉铺经营的33.5公斤生鲜猪肉胴体上无检疫印章,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检疫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生鲜猪肉是人们餐桌上的主要食品,猪肉品质安全尤为重要。未经检疫的猪肉可能携带各种疾病或病毒,如沙门氏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存在口蹄疫、非洲猪瘟等传染病风险。通过查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可以有效防止潜在有害物质进入食品生产经营链条。
案例三:郧西县某熟食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述:2024年7月17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对郧西县某熟食店进行抽样检测,其中自制卤鸡翅、自制卤鸡翅根、自制卤猪蹄,经抽样检验,可待因、吗啡项目均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日将该案移送郧西县公安局。目前,涉案当事人经营者廖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在开展肉类制品生产活动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涉嫌犯罪,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行政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四:张湾区某蔬菜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案情简述:2024年3月,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对张湾区某蔬菜店经营的腊肉进行抽检,经查过氧化值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广大消费者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食品,及时查看外包装上的标识标签,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腐坏变质的产品。
案例五:竹山县某超市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简述:2024年7月17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当日采购的肉制品未能提供供货者有效许可资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资质证明,执行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经营者建立追溯体系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查验可有效避免食品安全潜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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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广电
编辑/余清清 初审/方 赛 终审/郭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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