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信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别再傻傻分不清楚

文摘   2024-11-16 23:05   内蒙古  

就业指导|“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别再傻傻

分不清楚


实践中

一些用人单位

为了规避用人风险

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

等其他名目的协议

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而是劳务关系

一、 劳动关系

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有一定从属性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有权受到劳动保护。

二、劳务关系 

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对于这一问题

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形

进行讨论

情况一

如果实习生的身份为在校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情况二

如果该实习生虽然未毕业,但已经完成全部学业,即将步入社会,此时到单位登记求职,目的是就业,而非学习。一般在此情况下,双方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在这里

小编建议广大劳务工作者

尽量签订书面协议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约定:

提供劳务的期间、劳务的内容、劳务费标准、结算周期、结算方式。

如接受劳务方为公司等法人组织,则书面协议中最好加盖公司公章;如接受劳务方为自然人,则书面协议中最好显示有身份证号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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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农大就业

编辑/王丰艳、腾海丽

内蒙古农业大学食品院
帮助同学能更好的了解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各项活动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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