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及时履行义务,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中央单位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以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督促被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入境、征信系统记录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或抗拒执行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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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敦煌市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