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已有多人被拘!干这事,违法!

政务   2025-01-07 19:14   河南  

元旦前后
一批不法分子“瞅准商机”
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对公共安全和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构成了严重威胁

近日

台前县公安局

巡特警大队

成功捣毁

一个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窝点”


12月31日
巡特警大队民警
在工作中接获重要线索
辖区某村内隐藏
一个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
得知该线索后
巡特警大队民警迅速出击
成功扣押该“窝点”内全部烟花爆竹
共计100余件
并顺线追踪
成功将郭某某抓获
违法嫌疑人郭某某
为图谋利益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准备在县区销售
目前
郭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岁末年初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

逐渐活跃起来

特别要警惕

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

↓↓↓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1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2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3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
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也请广大市民到正规的
持有相关许可证的店铺
购买烟花爆竹

来源:平安濮阳微信公众号


濮阳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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