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此次修订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名称修改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修订后章节框架保持不变,共六章,内容分别是:总则、规划编制、规划申报与审批、规划管理与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款由二十四条增加至三十条,更加注重了规划的科学性、制度的约束性和政策的实效性。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更加突出保障能源安全要求。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新颁布的《能源法》精神,强化煤炭在我国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要求规划编制、评估过程中更加突出能源供应保障要求。二是针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价值的煤炭矿区,明确其总体规划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直接组织编制并印发实施。三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价格稳定的部署要求,增加了产能储备相关内容,要求在矿区规划阶段对建设储备产能进行技术论证分析,并在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局部调整等方面给予支持政策。
(二)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一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生态文明建设与能源安全保障,将近年来推进矿区总体规划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相关工作实践上升到规章层面,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细化完善规划修编、局部调整的具体情形,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二是按照资源环境总量、发展规划等管理要求,明确矿区内煤矿应在规划确定的产能规模内组织建设生产,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增加产能超出规划确定规模的,应先组织修编或局部调整矿区总体规划并获批或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手续,将生态环境影响控制在规划及规划环评确定的环境承载范围内,同时也避免部分煤矿突破规划后影响其他正常规划建设的煤矿开发。三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有关制度要求,增加了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相关内容,待规划水资源论证相关办法出台后组织实施,持续强化水资源保护。
(三)更加注重规划工作的科学规范。一是提出了矿区内煤矿规划产能规模确定、矿区及井(矿)田划分必须科学论证并确保经济技术合理,进一步提高矿区的集约化规模化开发水平。二是强化了矿区内煤矿开发顺序要求,在规划评估工作中增加了相关内容,更好与国家综合能源规划、煤炭发展规划相衔接。三是增加了规划审批部门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窗口指导,强化编制应遵循的政策法规要求和技术经济原则,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持续深化煤炭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一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取消了对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评估机构等的资质要求。二是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明确矿区内有地方政府主导实施的煤炭资源整合区(含分类处置区、中小型煤矿整合改造区等)的,可将资源整合区规划委托省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批。三是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情况,对规划管理涉及的国务院及地方有关部门名称进行了调整,并按当前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法律责任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2月2日第1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