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推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宁政办〔2012〕290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决定从2024年12月25日起免除我县户籍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的城乡居民,以及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的无名、无主遗体。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项目
(一)遗体火化(普通炉);
(二)遗体接运;
(三)遗体存放(3天内);
(四)骨灰寄存(1年)。
各免费项目按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丧属在殡仪馆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按实际享受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予以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办理程序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免除对象,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我县殡仪馆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1.《屏南县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免除对象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火化证、火化发票。
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我县民政和人社部门留档,一份由申请人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给我县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我县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二)无名无主户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告确认并出具允许火化证明,免费手续由我县民政和人社部门代为办理。
(三)在异地死亡并在异地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和发票到我县民政和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我县民政和人社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我县殡仪馆按我县标准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
四、资金保障
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
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手续的殡仪馆参照上年数额于每年年初提出经费申请,经县民政和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季预拨一定经费,并在季末逐一核实结算,年底统一结清。
五、组织实施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殡葬惠民政策,是推动殡葬惠民措施从救助型向普惠性转变,进一步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克服困难、扛牢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把这项惠民生、保民生的重要举措抓好抓实。
(二)建立健全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全县城乡户籍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的申请、审核、核准等各项办事流程,确保此项工作严格规范,切实惠及民生。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我县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工作顺利开展。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作,不断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县民政和人社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同时督促我县殡仪馆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认定、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各项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县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根据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发改部门收费标准调整相应金额。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杜绝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城乡户籍居民违反殡葬法规的,不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已免除的要予以追讨免除费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县民政和人社部门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殡仪馆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县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县里将不定期对免除城乡户籍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自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2012年印发的《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屏政办〔2012〕168号)文件同时废止。
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编辑:林鑫余
审核:苏小芳、郑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