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关于加强全县畜禽养殖正规饲料投喂管理的通告

政务   2025-01-13 16:29   青海  
关于加强全县畜禽养殖正规饲料投喂管理的通告
全县各养殖户:
为持续优化我县畜牧业生产效能,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推动畜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各养殖场、育肥场及养殖户饲料投喂管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知,严格责任履行
全县各养殖场所、育肥场所及养殖个体户需充分认识到科学饲料投喂对于保障畜禽健康生长、提升生产效益、减轻环境负担的重要性。务必构建并完善饲料投喂管理机制,明确指定责任人员,确保饲料投喂流程规范且有序。此外,应主动配合县级农牧科技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共同打造畜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规范饲料采购,确保质量安全
1.各养殖场、育肥场及养殖户在进行饲料采购时,必须选择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饲料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严禁采购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过期、霉变、污染的饲料。
2.应当建立饲料采购验收制度,对购进的饲料进行质量检查,核对产品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是否与所购产品相符,并做好采购记录,确保饲料来源可追溯。
3.鼓励采用绿色、环保、无污染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减少化学合成物质的使用,提升畜禽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三、科学饲料投喂,增进生产效能
各养殖场、育肥场及养殖户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为确保畜禽产品品质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二是养殖者使用自配料的,应当遵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销售;三是使用有限定要求的饲料,应当遵守农业农村部的限制性规定;四是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用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五是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力度
县农牧和科技局联合县综合执法局将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旨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打击以下行为:一是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超期限未换证和超范围生产等违法行为;不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添加和使用添加剂的行为;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建立或保存相关法定记录的行为;对使用自配料的养殖场(户)重点打击违反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添加违禁物质和销售自配料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畜牧业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县畜牧业生产的良好秩序。
投诉举报电话:

县农牧和科技局:0974-8553341

县综合执法局:0974-8559799

县市场监管局:0974-8552297

县公安局:0974-8558031

特此通告

贵德县市场监管局
贵德县公安局
贵德县综合执法局
贵德县农牧和科技局
2025年1月13日

责编:夏若措   审核:李小英    监制:朱斌刚    总监制:朱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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