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市区既有房地产政策有效期等
事项的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持房地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与现行住房公积金等政策保持一致,经2024年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建房〔2023〕145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对《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建房〔2023〕145号)部分条款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
(一)将第一条中的“市民政局”修改为“市委社会工作部”;第五条和第八条中的“市人行”修改为“市人民银行”;第八条中的“宣城银保监分局”修改为“宣城金融监管分局”。
(二)删去第二条“并且本人 (或配偶)户籍或工作地在我市的。
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建房〔2023〕145号)
将第二条第三款“此购房政策可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中的购房补贴政策同时享受”修改为“此购房政策可与修改后的《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中的购房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
《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建房〔2023〕145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2日
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基本定位,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按照供需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新增房地产用地规模和用途。新的房地产住宅用地出让前,应明确该地块居民区的社区管辖及义务学校安排,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教体局、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45周岁以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住房首次或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保底可贷35万元;在外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住房,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牵头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三、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对个人在宣城市区购买家庭刚性(唯一,以下相同)或改善性(第二套,以下相同)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以下相同)且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含140平方米),按总房价(新建商品住房以不含税价格为准、二手住房以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依据为准,以下相同)1%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对购买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区分刚性和改善性分别按总房价1.5%和2%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交易房产契税受益财政承担。
购房时间(新建商品住房以《宣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缴纳契税的时间为准)在政策有效期内的个人可享受上述购房补贴,但应在所购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明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购房补贴,超出时限的不再享受。(牵头单位: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促进创业购房消费。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大众创业,对民营企业和个人在宣城市区购买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的,按总房价(不含税价格)3%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交易房产契税受益财政承担。
购房时间(以《宣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在政策有效期内的民营企业和个人可享受上述购房补贴,但应在所购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明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购房补贴,超出时限的不再享受。(牵头单位: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推行二手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为有效降低二手住房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买卖双方贷款在同一银行的,在押房产在交易过程中,卖方无需提前还款办理解押手续,买卖双方可申请办理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人民银行、市住建局)
六、提高项目竣工验收效率。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阶段,为加快验收速度,推行“多测合一”“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可同步办理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与房屋实测绘,同步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和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建设单位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等联合办理。联合验收后可同步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推动实现“验收即拿证”。(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七、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宣房联〔2021〕1号)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提升住宅工程品质;推行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活动,提前化解工程质量纠纷。(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八、落实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16条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全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化开展动态评估,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加快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审批、发放,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牵头单位:市人民银行、宣城金融监管分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九、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十、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现行文件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同时符合《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0〕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36号)和《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新市民等群体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房〔2022〕118号)中购房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对符合《宣城市市区新市民等群体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建房〔2022〕118号)和《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中购房补贴政策的个人,2024年12月1日前尚未申报缴纳契税的,购房补贴发放按照本措施第三条第一款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发展措施
一、支持外来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对非宣城市户籍居民在宣城市区购买家庭唯一和第二套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其所购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
二、支持基础性人才合理住房需求。对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及以上)的宣城市户籍居民,在宣城市区购买家庭唯一和第二套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其所购房屋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
本措施购房补贴参照“宣十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执行(根据所购新建商品住房楼盘地块所在区位,分别由市财政局、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宣州区人民政府各自承担)。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购房补贴政策可与修改后的《促进市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中的补贴政策同时享受,但购房人同时符合市区其他购房补贴(含契税)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近日,市住建局联合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延长市区既有房地产政策有效期等事项的通知》(建房〔2024〕167号),自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取消了异地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须在我市的限制。2023年9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取消了异地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须在我市的限制。为与其保持一致,删去第二条“并且本人(或配偶)户籍或工作地在我市的”。
3.调整了购房补贴相关政策。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的契税征收税率由1.5%(家庭唯一住房)和2%(家庭第二套住房)统一下调至1%。为与其保持一致,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90平方米”全部修改为“140平方米”,将第三条和第四条中的总房价明确为不含税价格。此外,在第十条“不重复享受”后增加“对符合《宣城市市区新市民等群体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建房〔2022〕118号)和《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中购房补贴政策的个人,2024年12月1日前尚未申报缴纳契税的,购房补贴发放按照本措施第三条第一款执行”,一是符合文件制定本意;二是未改变购房人在购房时对政策补贴的预期;三是保障了同一时间段购房的人群能够享受到一致的购房补贴政策,体现公平原则。
(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建房〔2023〕145号)
因《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已修改,所以将第二条第三款“此购房政策可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中的购房补贴政策同时享受”修改为“此购房政策可与修改后的《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中的购房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五、问题答疑
问题一:修改后的购房补贴与之前的相比,有哪些变化?
修改前的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家庭住房套数数 面积 | 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 | 90平方米以上 |
唯一 | 1% | 1.5% |
二套 | 1% | 2% |
修改后的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家庭住房套数数 面积 | 140平方米以下的(含140平方米) | 140平方米以上 |
唯一 | 1% | 1.5% |
二套 | 1% | 2% |
问题二:如果我买房时间在2024年11月28日前,且符合《宣城市市区新市民等群体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建房〔2022〕118号)和《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中购房补贴政策,但申报缴纳契税时间在12月1日后,我应该按照什么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回答二:按照修改后的购房补贴发放标准(见上图)。
问题三:修改后的《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有效期多长?
回答三:修改后的《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均从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六、保障措施
做好宣传答疑工作,向市民朋友宣传修改后的《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收集相关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待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市区房地产政策时予以考量。
七、政策咨询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宣城市住建局
联系电话:0563-2616561
0563-2617689
▌本文来源:宣城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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