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 年味渐浓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内江警方
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
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和违规燃放行为
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现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典型案例
1.严厉打击违规燃放、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1月6日21时,东兴区分局桐梓坝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民警快速响应,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将燃放人员传唤到派出所。经了解,曾某(男,22岁,内江人)于1月5日在东兴区田家镇路边摊购买了3箱烟花爆竹,并于1月6日21时许邀约8名朋友(共计9人)到大千路321国道某小区对面违规燃放。经过民警教育,几人如实承认自己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打扫清理了现场垃圾,公安机关依法对燃放人员给予了行政处罚。
本案例中,贩卖烟花的商家陈某(女,48岁)因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2.严厉打击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案例1:2024年12月31日,资中县公安局银山派出所民警与政府工作人员,在银山镇辖区开展烟花爆竹检查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副食店铺仓库内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经查,违法行为人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等资质,非法储存各类鞭炮共计428饼,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储存烟花爆竹等爆炸性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2:2025年1月1日下午,资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双河派出所在辖区一居民楼里查获鞭炮105件,违法行为人汤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烟花爆竹予以依法收缴。
案例3:2024年12月26日,内江中区公安乐贤派出所民辅警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一标三实”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曹某在自家住宅内非法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共计68.5件,经查,违法嫌疑人曹某出于牟利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外地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全部储存于自己家中。曹某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涉案的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查扣,曹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
案例4:2025年1月7日凌晨,东兴区公安分局桐梓坝派出所在辖区一居民楼(电梯公寓)里查获鞭炮26件,违法行为人王某晗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烟花爆竹予以依法收缴。
二、禁放区域
1.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禁止燃放区域和时段
(一)内江市中心主城区(市中区、东兴区、经开区、高新区)以SK内江绕城高速为界,高速路内侧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放;邻近SK内江绕城高速的史家、富溪、双才、田家、郭北和靖民镇全域全时段禁放。
(二)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禁放区域由属地人民政府自行划定。
(三)除上述规定区域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属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
禁放区域以外为限制燃放区域,在规定时段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安全、便利等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限制燃放区域具体允许燃放时段为:
(一)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二)每年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五每日早8时至晚22时;
(三)每年元宵节早8时至晚24时;
(四)除以上规定时段外,其余时间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
三、警方倡议(禁放区域内)
1.不购买烟花爆竹产品
2.不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3.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4.不运输烟花爆竹产品
5.不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四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少一点烦躁,多一点安宁
少一点污染,多一点清新
少一点危险,多一点安全
烟花虽美,小心有“炸”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从自身做起
共建美好家园 共创文明内江
相关部门及举报电话
烟花爆竹质量问题等,举报部门及电话:市场监管部门(12315)
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销售等,举报部门及电话:应急管理部门(12350)
烟花爆竹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等,举报部门及电话:公安机关(110)
来源:内江公安
责编:刘春云
审核: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