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某物业公司诉某小区居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物业公司向法院诉称,其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该小区业主自2021年10月15日起累计拖欠物业费10224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物业费,被告至今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张铃捷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被告联系,被告表示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服务到位,物业费标准过高。被告指出,买房时说是封闭小区,且每个门岗有专人站岗8小时。入住后,只有南大堂和北门有保安,还不是站岗形式;进入小区的门禁虽然是人脸识别,但不是园区的人员也能随便进入,外卖人员和超市送货人员都有门禁通卡;被告房屋在装修期间,装修的工人曾受到保安的辱骂,被告投诉到开发商后和解;被告的车辆曾停放在园区外门市房车位上被盗,物业没有提供相关的视频证据,称不是物业负责;小区南大堂门前的车辆随意停放,物业也说和他们无关,后来物业才进行了处理。
原告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物业公司和住户都签订了合同,合同里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的范围以及物业费标准,说明被告对于物业费标准是认可的,至于被告所说的服务不到位问题,物业公司正在积极解决,不能构成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
法官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之间就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确保物业服务工作的有效运行。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管理因受众群体广、管理事项多,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等特点,不能以个别时间点的瑕疵状态而完全否定物业公司履行管理维护义务的事实,亦不能以个别事项服务瑕疵或单一业主个体感受全盘否定物业的整体服务,也不能以此作为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是由全体业主决定的。如果觉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实施这些步骤的过程中,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的权益和利益,确保整个过程公正、透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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