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2024年“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文摘   2024-09-14 19:16   贵州  




2024年,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在食品安全工作上持续发力,深入开展贵阳贵安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贵阳滋韵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销售环节对贵阳滋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玲珑串(速冻调理肉制品)(生产日期:2023-03-29,规格型号:计量销售)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其违法事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8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陆拾元整(¥1360元),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阳市乌当区阳远豪冷冻食品经营部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乌当区阳远豪冷冻食品经营部的库房进行检查,当事人使用环保型清洗剂清洗冷冻预包装食品“台湾烤肠”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州贵龙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4年3月26日、29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贵州贵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唐不虎安顺特色烤小肠”标签标注与执行标准不符、营养成分表错误的投诉举报信。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同时当事人自行将该产品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该产品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所有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均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之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2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866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四:贵州福材未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毛肚案

2024年4月7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福材未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毛肚原料的检验检疫证明。经查实,该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毛肚原料进行加工,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4年5月30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开阳刘贵琼猪肉铺涉嫌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4年上半年,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阳刘贵琼猪肉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使用了可使生猪肉提色增亮的“生鲜灯”,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2024年6月21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阳刘贵琼猪肉铺使用可使生猪肉提色增亮的“生鲜灯”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当事人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感官认知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4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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