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恋爱未婚生下孩子
后因感情不合分手
分手后决定孩子由母亲抚养
父亲应该支付抚养费吗?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何去何从?
看图解案情
惠水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孩子父亲)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后生育原告小瑞(化名),但原告小瑞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其父母均应承担抚养义务。原告出生后,被告仅补偿其母亲5000元,至今未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及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前的抚养费,故被告应承担相应抚养费。
关于孩子抚养费标准问题,主要考虑孩子生活所需、地方消费支出基本标准、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结合上述因素,本院确定原告小瑞出生后即2010年7月至2023年11月(起诉之日)期间的抚养费为每月300元,即每年3600元,共计十三年四个月,即48000元。2023年11月后,被告支付抚养费标准为每月500元,直至原告小瑞年满十八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