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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石化领域涉税案件从传统的变票偷逃消费税不断向其他领域蔓延,油气票变运输票成为其中的一个重灾区。因成品油的销售终端对象以个体司机等不要票的主体为主,成品油销售企业通过账外经营和不申报缴纳未开票收入,可以积攒大量富余票。成品油企业将这些油气发票开具给运输企业,既可以消化富余票避免“有进无销”引发税务稽查,也可以赚取可观的开票收入。而运输企业以采购油气开展经营为名,实施虚进油气票,再对外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行为,一进一出即可牟取暴利。由此,以油票分离为开端,成品油企业、加油站、运输企业、受票企业等形成了一条虚开交易链条,相关案件在近年来屡屡爆发。本文汇总4起典型案件,揭示其中的税务风险。
案例1:运输企业购入成品油转手倒卖,获取进项油票对外虚开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晋0825刑初28号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立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私下和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绛分公司)的负责人史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由被告人李某某承包经营**新绛分公司的“道路交通运输发票自开票”经营权。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利用***公司、**新绛分公司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从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购进大量的成品油后,再用出售或者套现加油卡的方式套现,所得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向买票方收取票面金额6%到8%的手续费,给国家税款造成大量的损失。
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26日,**新绛分公司共认证抵扣汽油金额27223646元,税额3849609元。
自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公司共认证抵扣汽油金额合计2576871.64元,税额438068.19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金额合计13045405.96元,税额合计1410527.56元,价税合计14455933.52元。上述发票均已被申报抵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较大,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与分公司负责人史某某个人签订合同后,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无****集团新绛县分公司集体决策的相关证据,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案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公诉机关能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
审判长:李伟才
审判员:黄 艳
审判员:王小坚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东舸
注:以上判决书为节选。
案例2:4家空壳企业购买油票变换为运输发票对外虚开1.13亿
日前,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破获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1.13亿元。
2022年10月,奈曼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稽查局和上级公安机关转发线索,奈曼辖区有4家运输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六部门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工作协作机制”,专案组民警先后前往山东、重庆、河南、江西、云南等8省市,行程2.6万公里,夜以继日地对涉案公司的财务资料、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纪录、发票资料、纳税申报材料、车辆租赁协议等资料进行调查。
2023年3月26日,专案组分为5个抓捕小组,分别前往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等地,对前期布控人员实施抓捕。经过核实,对挂名未实际参与涉案公司经营的2名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实际参与的3名犯罪嫌疑人按计划开展审讯。
现已查明,4家涉案公司在无实际业务、无实际办公场所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交易,从中违法获利。采取开具进项为原料油、粗白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变换为货物运输品名后,向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102份,价税合计1.13亿元,抵扣税款数额921万余元,给国家造成损失747万余元。
案例3:从石化企业取得油票对外开运输发票后走逃失联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3〕102号
青岛S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4月24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检查组拨打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接通;到注册经营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出具了企业走逃(失联)证明。
(二)你单位为运输业,进项发票品名为原油,销项发票品名为运费。购进、销售存在名称背离。查询你单位固定资产申报表,从登记申报看,无车辆信息。
(三)经对你单位对公账户查询,未发现你单位与开票单位有资金往来。与部分上下游企业资金存在闪进闪出现象。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购销品名不一致。该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该单位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从上游寿光市L石化有限公司、东营市Y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S石化有限公司取得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8338476.12元,税额1083634.93元。对你单位对外开具给北京J物流有限公司、北京N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贵州L物流有限公司、济南H物流有限公司、江苏D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江苏K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江苏Q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江苏Z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廉江市Y家具有限公司、廉江Y木业有限公司、廉江Z工艺品有限公司、汕头市J货运有限公司、汕头市J运输有限公司、汕头市X物流有限公司、汕头市X货运有限公司、汕头市Y运输有限公司、汕头市Y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Q物流有限公司、苏州S物流有限公司、W钢铁有限公司、Z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1家单位的1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4851397元,虚开税额1337680.74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28日
4、取得虚开油气票后对外虚开运输发票拟被税务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一稽罚告〔2023〕21号
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9339255977A):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洪泽县岔河镇江淮东路10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9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违法事实1: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1、进项税额未转出
你单位2019年9月接受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1370521MA3CEW808D)定性虚开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运输企业购进液化气不符合常规
你单位为道路运输企业,上游发票品名是“*柴油*车用柴油(VI)和*乙醇汽油*乙醇汽油”,接受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液化气*液化气”,共计945.5吨,价税合计额5777005元,数量大与运输业务特征常规不符,由于注销无法联系,无法取得资料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
3、资金支付异常
通过查询你单位在2019年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362********5350)资金往来明细,没有与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
4、上游企业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假注册
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注册、无实际经营地址、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交易资金不真实并形成资金回流,虚开增值税发票后走逃失联,属典型虚开”。
……
违法事实2: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9年1月你单位开具给郑州诺邦达物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金额6190454.44元,税额619045.56元,价税合计6809500元;
2019年3月和9月开具给中州智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金额10931616.87元,税额1006390.97元,价税合计11938007.84元。
以上合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9份,金额17122071.31元,税额1625436.53元,价税合计18747507.84元。
经查询,中州智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郑州诺邦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建平。
经核查2019年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0362********5350、法定代表人刘涛62155*******8125账户发现。你单位接收以上2户企业资金3311120元,远低于开票金额。转账资金的80.87%,即2677788元分多笔于收款当日经刘涛62155********8125账户回流至刘建平62284********7474账户。
2、2019年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给常州久远物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4292082.4元,税额404437.6元,价税合计4696520元。
经查询,常州久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昊,为注销状态。
经核查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0362********5350、法定代表人刘涛62155********8125账户,2019年常州久远物流有限公司共转账4430000元至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资金与开票金额不一致。另发现回流至久远物流法定代表人谢昊62284********4279账户资金4064000元,回流占比91.74%。
……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对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关于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行为,定性偷税,拟处查补税款510390.26元1倍罚款计510390.26元。
2、关于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拟处290000元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案例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新华社、青岛市税务局、江苏省淮安市税务局,内容来源: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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