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通报5起
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查处兴庆区筋筋香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4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同心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4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且未主动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仍存在餐厨垃圾剩余食物过多,未在菜单上标注菜品分量、规格等内容,未采取其他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措施等问题,明显造成餐饮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西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6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沙坡头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沙坡头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如果违反该规定,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还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反食品浪费法实施3年来,我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依法纠正、查处多起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浪费违法行为,先后开出了多张罚单。
来源:直播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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