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六安、宿州、德州、淄博、日照、晋城、绥化、固原、嘉兴、濮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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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林某是《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的编著者,对书籍内容享有著作权。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成立,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知乎”网是智者天下公司主办的网站,性质为网络服务平台,“知乎”网在平台上设置了侵权投诉通道。“程子老师”系“知乎”网的注册用户,该用户于2017年6月注册。林某于2018年3月申请广东省深圳公证处对“知乎”网上发布的题为《40英语短文搞定3500个单词,10+万人收藏了!(第一至四辑)》的四篇文章(以下简称:侵权文章)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根据公证网页的内容,侵权文章为40篇英文短文及其中文译文,与林某享有著作权的《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一书中的英、中短文基本相同,且未标明作者系林某的信息;网页显示文章的发布者是名为“程子英语”的用户,该用户个人主页上载有微信公众号和手机号码电话,点击链接“程子老师”个人主页上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即可获取该公众号的帐号主体和客服电话等信息,客服电话与该用户个人主页上显示的手机号码电话相同。
2021年1月,林某起诉智者天下公司,智者天下公司在林某起诉后删除了被诉的侵权文章。金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智者天下公司在其“知乎”网向林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智者天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汕头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智者天下公司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已采取了合理、必要的措施,且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林某著作权的情况,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汕头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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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网络侵权,指发生在网络空间或借助于网络技术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网络侵权的种类很多,不仅包括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财产权益,更有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案件高发,亟需法律出台细则予以进一步的保护。
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其中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是信息、商品等内容服务,该类主体,应当对其编辑、组织、展示的信息或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其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有一类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他们只为用户提供接入、缓存、存储、搜索以及链接等技术支持,该类主体一般只是提供传输通道或展示平台,相关内容则由网络用户提供,他们是否应当承担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或者说他们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应该如何判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而这一过错体现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并且未采取必要的措施。《民法典》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应当知道”的规定。法律上的“应当知道”,是指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在负有某种注意义务而且具有注意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认识到某一事实的存在。对此,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理应注意到侵权行为但却因自身的疏忽大意而未注意到,未采用断链、删除等必要措施的,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则无需但责。本文的案例,林某之所有败诉,就是因为他没有证据证明智者天下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程子英语”利用“知乎”的网络服务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且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限于篇幅,对于作者如何维权以及怎样向侵权的内容服务提供者索赔的相关法律问题,笔者将另文阐述,在本文中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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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必须充分认识到《民法典》实施后给自己所带来的新挑战,积极拥抱监管,通过修改内部管理流程和制度,以期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制定更为全面合理的用户协议,细化用户与权利人、用户与用户、用户与平台、权利人与平台等主体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纠纷发生时,可以充分利用用户协议,在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风险。
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保护及其侵权的预防工作。一方面,要重视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嫌疑,对疑似侵权作品应要求作者提供原创证明、授权证明等文件,对疑似长期转载他人作品的账号可以采取限制发帖、降低曝光率等方式限制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收到侵权作品权利人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定合法合规的通知删除流程,并按照相应的时限执行,以证明自身尽到了相关法定义务。
最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能仅将目光聚焦于民事责任,还应高度重视近年来高发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涉及互联网的刑事犯罪,不为不法分子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避免因自身原因致使平台出现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等情形,进一步建立健全自身的刑事合规体系,完善预防、发现和制止刑事犯罪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刑事风险的防控能力,杜绝自身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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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同京师合肥律所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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