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图片源自网络侵删)
检察履职
盱眙县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林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4年7月提起公诉。2024年8月盱眙县法院采纳本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检察官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应远离违法乱纪的娱乐活动,选择合理方式愉悦身心,不要因为一时的欢愉,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要提高辨别能力,不去非正规场所,减少潜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不因为一时冲动发展成肢体冲突、打架斗殴,让矛盾升级,造成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