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严厉打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阿坝州消防救援支队结合全州实际,制定阿坝州消防技术服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内对消防技术服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投诉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 支队、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传真号码、邮政地址、网站网址以及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
举报投诉来源包括举报人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12345便民服务平台等形式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消防技术服务领域违法行为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消防技术服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第四条 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
(一)机构违规行为
1.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3.所属注册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4.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5.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6.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任的;
7.出具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8.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9.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10.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11.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12.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
13.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人员违规行为
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
2.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4.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5.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6.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
7.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8. 消防设施操作员持假证执业的。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投诉消防技术服务领域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核查处理。
举报投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或转交部门:
(一)举报投诉没有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的;
(二)举报投诉事项不在本消防救援机构管辖范围的;
(三)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举报投诉事项已经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举报的;
(五)举报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没有新的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六)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第七条 支队可以直接受理和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事项,也可以交由各县(市)消防救援大队办理。
第八条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对热心消防事业,多次成功举报的,可以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按照下列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于举报机构不符合从业条件或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并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按照一般单位不低于100元/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低于300元/次的标准奖励。
(二)对于举报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持假证执业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50元/人的标准奖励。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投诉的消防技术服务领域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四)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五)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确认举报投诉属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奖励的举报人30日内领取奖励。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十三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或者采取将奖励金额作为电话费充值至举报人手机号码等方式发放。
第十四条 遵循“合法举报、依法奖励、分类处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核查”、“谁认定、谁奖励”的原则。
(一)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举报;
(二)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举报的第一署名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四)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管:中共若尔盖县委宣传部
主办:若尔盖县融媒体中心
审核:兰岚
校对:汪凌晓
编辑:桑珍娜姆
来源:阿坝州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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