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6月21日,东凤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乐新街的一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王某某、周某某、左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核实上述3名员工均不能出示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相关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6月21日,东凤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玉峰路的一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员工吴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核实该员工不能出示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相关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6月26日,东凤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同乐二路的一洁具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员工黎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核实该员工不能出示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相关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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