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同安村和安乐村!东凤公布3起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13 16:06   广东  





今年以来,东凤镇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工作决策部署,紧盯重点领域集中攻坚,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动态清零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截至目前共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101宗,罚款440.22万元。为强化警示教育,现公布3起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抓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案例一

      2024年6月21日,东凤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乐新街的一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王某某、周某某、左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核实上述3名员工均不能出示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相关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6月21日,东凤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玉峰路的一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员工吴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核实该员工不能出示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相关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6月26日,东凤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同乐二路的一洁具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员工黎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核实该员工不能出示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相关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提醒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凡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的范围。除焊接、切割、熬炼、烘烤、焚烧废物、喷灯等明火作业外,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撞击火花、摩擦火花、电火花、静电火花等火种的检修作业也属于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极易引发火灾,2023年5月15日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东凤镇应急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需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须聘请持特种作业从业资格证人员进行生产作业,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合规操作。东凤镇应急管理局将持续打击无证上岗作业现象,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动企业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水平。


来源:东凤镇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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