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裁决:搜查令须清楚说明要被搜查具体地点

文摘   2025-01-05 05:00   菲律宾  

本报讯:根据最近大理院的一项裁决,搜查令必须清楚说明需被搜查的具体地点,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在这项由大法官里昂恩(Marvic M.V.F. Leonen)撰写判词的裁决中,大理院第二分庭宣判恩里奎兹(Lucky Enriquez)非法持有危险药物和吸毒用具的指控无罪。根据周五发布的声明,无罪判决的原因是搜查令存有缺陷,且执行不当。  
此裁决源于2017年菲缉毒署的一次行动。在该行动中,探员根据搜查令对恩里奎兹展开搜查,寻找并没收危险药物和吸毒用具。  
搜查令中提到的地址仅描述为:“计顺市宾耶涵描笼涯NIA路非法占地者聚居地”。  
根据大理院的裁定,缉毒署探员在一名线人的指引下,未经敲门或表明身份便进入恩里奎兹居住的房屋。他们冲进未锁的房门,拘捕恩里奎兹,并搜出数包含有沙雾的袋子。  
恩里奎兹随后被地方法院判定有罪,上诉法院也维持原判。  
然而,大理院因搜查令无效而推翻了该裁决。  
大理院强调,根据宪法规定,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需被搜查的地点,以防止执法人员随意决定搜查位置及扣押哪些人或物品。  
大理院认为,恩里奎兹案中的搜查令描述“过于笼统,本质上是一份通用搜查令”,而这是宪法所禁止的。  
此外,大理院裁定,搜查令的执行也存在问题,因为缉毒署探员在进入恩里奎兹住所前,并未表明身份。  
根据《法院规则》第126条第7及第8节,只有在被拒绝进入的情况下,政府探员才可强行进入。  
法律还规定,搜查必须在住所合法居住者或同区两名居民的见证下进行。而恩里奎兹作为该房屋的合法居住者,却未能见证此次搜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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