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14时05分许,通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省道225线223公里300米处开展路面执勤执法时,对一辆由什川镇往八里湾方向行驶的蒙LZXXX5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闻到该驾驶人身上散发出淡淡的酒味,随即民警对驾驶员黄某山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3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进一步核查驾驶人信息,黄某山还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驾驶人黄某山曾在2017年11月1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2019年12月3日21时29分在通渭县柳树滩十字工商银行门口路段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我大队查获并处罚。黄某山本次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和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通渭县公安局依法对黄某山其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渭公安交警提醒
酒醉驾、无证驾驶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涉及到自身安危,更涉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社会危害性极大!请广大驾驶员朋友牢记红线、守住底线,杜绝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