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统筹推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依据《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和水产养殖者认定标准。
一、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以经营为目的、生猪年出栏量大于等于五十头小于五百头的养殖户或者其他符合附表1认定标准的畜禽养殖户。
二、散养户:是指以经营为目的、生猪年出栏量大于等于十头小于五十头的养殖户或者其他符合附表2认定标准的畜禽养殖户。
三、水产养殖者:是指在相对封闭的水体内、采取投放饵料、向外界公共水域及与外界公共水域联通的沟渠排放水产养殖尾水的五亩及以上池塘养殖面积、一千五百立方米及以上的工厂化养殖水体体积的水产养殖户或者养殖单位。
四、放牧养殖,不适用于本认定标准。
五、标准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六、本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