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宁阳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明确了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种类,详细内容如下:
宁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宁阳县城区范围内:禹王大道、兴隆街、海力大道、北绕城、西绕城、南绕城合围区域;未进行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除外。
(二)已完成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区域,自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城区外集中供热覆盖区域。
(四)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范围。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本公告所指高污染原料为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严格)”类别。具体为: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禁燃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发改、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作废。
宁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泰山晚报(微信号:taishanwanbao)编辑制作
编辑:马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