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制作假材料
2015年11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称“四川人社厅”)、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下称“四川社保局”)相继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下称“两《意见》”),在全省部署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下称“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
两《意见》明确了养老保险费补缴的期限和资格条件,规定凡在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下称“相关期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按当年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补缴欠缴数额。
按照两《意见》的规定,申请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前提是:须在相关期限内与企业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且企业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然而,在荣县出现了虚假申报且审核获得通过的情况,由此牵出一起违规审核虚假补缴申请的贪腐案。
按照四川人社厅和四川社保局的统一部署,四川省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荣县人社局”)、荣县社会保险事业局(2021年机构整合为荣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下称“荣县社保中心”)于2015年起在该县开展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
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就意味着退休后可以足额领取养老保险金。这对于符合申请补缴资格条件的劳动者而言,是应享有的权利。然而,当时荣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起了虚假申报的主意,即本不符合补缴资格,意图通过伪造与企业在相关期限的劳动关系,进而“搭便车”补缴,以获得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资格。
吴某是荣县某鑫煤业有限公司(下称“某鑫煤业”)的实际控制人,其知晓上述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后,立即在荣县社保中心进行了企业补缴登记。后来,当地的一些人主动联系吴某,表示想搭某鑫煤业的“便车”进行补缴,以获得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资格。
吴某是个有经营头脑的人,嗅出了其中的“商机”。他想,既然这些人有需求,这个忙我不能白帮,可以借机向他们收钱。于是,他萌生了利用补缴政策敛财的想法,谋划着每帮一个人,就收取1万—3万元“手续费”。
对于请托吴某冒名补缴的人来说,取得补缴资格就意味着可以享受社保待遇,他们自然愿意额外支出1万—3万元费用,前提是冒名补缴申报能获得通过——要过这一关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按照相关规定,荣县辖区内企业向荣县社保中心申报养老保险费补缴,需要向该中心风控稽核股提交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补缴时段对应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财务记账凭证等原始凭据,经风控稽核股核查属实,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认定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后,才能给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由于请托吴某冒名补缴的人与某鑫煤业并无实际劳动关系,吴某要帮这些人申报,只能伪造相关材料,还要将材料做旧。请托吴某冒名补缴的人不少,吴某特意雇了三个人专门制作虚假材料,自己则负责将材料做旧。
吴某等人制作虚假材料很容易留下痕迹,通过审核的难度极大。吴某最初尝试通过公事公办的方式进行补缴申报,结果屡屡受挫。相关证据显示,2020年下半年,荣县社保中心经核查发现,吴某递交的申报材料几乎都存在伪造证明、虚构劳动关系和虚增工作年限以骗取养老保险费补缴资格的问题,遂退回了吴某的全部申报材料。
相关证人证实,吴某申报时提供的材料大多存在明显的做旧痕迹,且有些材料明显不合常理。例如,其提供的一些工资表在金额栏没有写明具体金额,职工却在领取人签名处签了字;还有一些1997年的财务记账凭证,报销凭据竟是2009年的发票,一眼就能看出问题。
三名公职人员成内鬼
吴某见申报材料“先天不足”,无法蒙混过关,于是萌生了通过行贿的方式勾结社保中心内部人员,培植内鬼与自己里应外合,以达到目的的想法。
就在这个当口,时任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称“荣县安监局”)副局长陈伟于2019年5月调任荣县人社局副局长,分管养老保险补缴工作。
陈伟在荣县安监局工作期间,长期从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与吴某这个煤矿企业主关系不错。吴某认为,陈伟的工作调动对自己而言是天赐良机。他立即决定拉拢腐蚀陈伟,以便违规补缴申报能够获得通过。
自2020年开始,吴某频频到陈伟的办公室叙旧,继而频繁邀约陈伟吃饭喝酒,不断拉近双方的距离。在酒桌上吴某提到,想请陈伟关照其违规申报养老保险费补缴。为了能够充分调动陈伟的积极性,吴某多次向陈伟承诺:事成之后,必有重谢。
被酒精麻醉的陈伟心动了,在“事成后分一杯羹”的糖衣炮弹攻击下,他底线失守,最终成为被吴某利用的工具。相关证据显示,吴某在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先后五次送给陈伟现金共计12万元。
为了让吴某的申报一路畅通无阻,陈伟成了内鬼。他一方面利用职务之便向经办人员打招呼,加快办理进度,另一方面帮吴某邀请经办人员吃饭,拉关系。
不仅如此,陈伟还帮吴某到多个部门收集材料。在发现吴某提供的一些材料存在问题后,陈伟带队到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核实工作”,帮吴某将有问题的材料“洗白”,确保这些材料成为通过审核的关键印证材料。
在陈伟的帮助下,吴某的违规补缴申报屡屡获批。在其中的核查环节,时任荣县人社局党组成员、荣县社保中心主任杨洪,以及时任荣县社保中心风控稽核股股长李中立也给予了帮助。对于杨洪和李中立,吴某也予以经济上的回报——分别送给两人现金12万元和4万元。
陈伟手握审批大权,申报手续最终要由其复审签字才算正式获批。他在案发后供述称,其在审核吴某的补缴申报的过程中“一路绿灯”,明知某鑫煤业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仍在审批表上签字表示同意。
悉数获刑
陈伟于2023年4月28日被留置;杨洪于同年4月12日被留置;李中立于同年4月20日被留置。三人均于同年7月28日被拘留,8月10日被逮捕。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伟、杨洪、李中立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23年12月1日提起公诉。荣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2022年,被告人陈伟、杨洪、李中立在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批过程中,明知某鑫煤业等企业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保险费补缴资格。三人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权接受某鑫煤业实际控制人吴某(另案处理)等人请托,违规审核批准申报,导致135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其中49人已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金78.04万元,含基础养老金65.68万元。案发后,荣县人社局和荣县社保中心为稽核清退做了大量工作,最终全额追回违规发放的养老保险金。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陈伟、杨洪、李中立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吴某等人给予的贿款31万元、15万元和6.8万元。
2024年7月17日,荣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陈伟、杨洪、李中立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检察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