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總統20日簽署「保護美國公民權的意義與價值」(Protecting the Meaning and Value of American Citizenship)行政命令,明確指母親是在美國非法居留且父親不是美國公民者、或母親為在美合法短暫居留如持免簽計畫、觀光、學生、工作簽證者且父親不是美國公民者,所生子女都不可取得美國公民。
白宮公布命令的重點如下:
第一節:目的
美國公民權是一分無價且深遠的禮物。第14修正案規定「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入籍且接受美國管轄者,均為美國公民及居住州州民」,條文內容有效否決最高法院1857年「史考特控告史坦福案」(Dred Scott v. Sandford)的可恥裁決,憲法遭裁決錯誤解讀,非洲後裔只因種族而被永久排除美國公民取得資格。
然而,第14修正案從來不曾被解釋為對所有在美國出生者全面擴大公民權。第14條修正案向來把出生在美國但未「接受管轄」者排除於出生公民權之外。基於這個理念,國會進一步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在美國出生、受到美國管轄者」擁有美國籍,出生即為美國公民,詳見美國法典第8編第1401節(8 USC 1401),條文內容與第14條修正案大致相同。
在美國出生但沒有接受美國管轄者,並沒有自動獲得出生公民權的特權,類別包括:(1)在美國出生者的母親在美國非法居留,出生時父親不是美國公民或擁有合法居留權,(2)在美國出生者出生時母親在美國合法短暫居留,例如獲得免簽證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VWP)或持學生、工作、觀光簽證,父親不是美國公民或擁有合法居留權。
第二節:政策
(a)根據美國政策,美國政府任何部會、機關均不得核發文件承認下列人士的公民權,也不得接受州、地方或其他政府或機構旨在為下列人士認可美國公民權的簽發文件,如果(1)當事人出生時母親在美國非法居留,父親並非美國公民或有合法居留權,(2)當事人出生時母親在美國合法短暫居留,但父親並非美國公民或有合法居留權。
(b)本節當中(a)部分規定僅適用於行政命令簽署後30天在美國國內出生者。
(c)行政命令所有內容均不得解讀為影響其他人士取得美國公民身分文件的權益,包括合法永久居民的兒女。
第三節:實施
(a)國務卿、司法部長、國土安全部長、社會安全局局長皆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各自部門與機構的規定、政策符合行政命令,部門與機構轄下官員、雇員或代理人,均不得有任何違背行政命令的行為。
(b)所有行政部門與機構首長都必須針對如何透過各自運作及活動落實規定,在行政命令簽署30天內發布公共指導綱領。
第四、五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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