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从共管账户内挪用集体资金300万元,帮助李某亲属完成揽储任务,事后截留1万余元孳息,后挪用上述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后截留理财收益5万余元,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相关犯罪事实、证据等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审核:陈明思
监制:卓琳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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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从共管账户内挪用集体资金300万元,帮助李某亲属完成揽储任务,事后截留1万余元孳息,后挪用上述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后截留理财收益5万余元,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相关犯罪事实、证据等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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