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
国务院发布
《关于同意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4〕149号)
同意自10月3日起2年内
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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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就批复调整的规定作了解释和说明
本次调整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具体内容为:“在厦门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诉讼费用标准,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再次减半,按照民事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四分之一交纳”。
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该调整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需求,将有效推动普惠司法、降低诉讼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王绮介绍,小额诉讼程序是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程序,202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做了进一步完善,具有一审终审、简化规则、缩短期限等优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普遍不高。”王绮解释,影响群众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因之一是经济激励不足,小额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并未随着程序的优化而降低。
王绮分析认为
此次相关法规的调整
将带来三方面成效——
王绮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将享受每个案件最高1100余元的费用减免。诉讼费用的降低,将进一步激励当事人选择适用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从而减少诉讼时间、费用成本,使人民群众在化解简单民事纠纷时更高效、更优惠、更满意。
调整后,预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将有所提升,司法资源将更多地放在涉及新技术、新能源、国际商贸往来、重大金融与破产等案件上,有利于增强我市法院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司法能力。
王绮解释,调整后,随着小额诉讼案件受理量的增加,我市法院将全面加强小额诉讼程序各个环节上的工作,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相统一。
企业可在厦办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原规定为“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调整为“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传媒管理处处长梁洪介绍,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有关规定,企业制作或发行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广播剧、网络影视剧、电视综艺节目等,均须先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目前,我市共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981家,占全省总量约60%,企业存在异地办理、办理时间较长、现场咨询辅导和沟通渠道不够便利等困难。”梁洪说,该法规的调整,将有助于解决这些难题。
据介绍,调整之后,原先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办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改为由厦门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审批时限由省级审批受理后10个工作日压缩至市级受理后5个工作日。
“企业在厦门本地就可以直接办理相关审批事项,而且审批时限也缩短了一半,有利于减少企业时间成本、缩短项目周期,优化企业准入准营环境。同时,有助于吸引经营主体聚集,促进厦门视听产业发展提质增速。”梁洪说。
来源:厦门日报
校对:汪桓可
审核:薛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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