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塔河县城镇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塔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重新启用交通违法电子监控抓拍设施。
一、塔河镇重新启用信号灯交通违法电子监控抓拍设施地点如下:1、昌盛路与建设大街交叉路口;2、文化路与中央大街交叉路口;3、昌盛路与中央大街交叉路口;4、泰康路与中央大街交叉路口;5、泰康路与友谊大街交叉路口。共五处信号灯交通违法电子监控抓拍设备。
二、电子监控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如下: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162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1373)、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1117)、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6095)。
以上交通违法电子监控抓拍设备定于2024年12月28日起正式启用。对上述地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电子监控抓拍。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塔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3日
◆总 监 制:姜 颖
◆复 审:朱文强
◆初 审:李巧玲
◆编 辑:李欣芳
◆信息来源:塔河公安
◆投稿邮箱:thxc66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