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政处罚案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和决定】当事人饶某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8月15日,游客姚某举报称,7月17日至24日,自己参加了新疆8日游旅游团。该旅游团由新疆某旅行社负责接待,共有23名游客,导游卢某受旅行社委派执业。在旅游行程中,导游在车上推销产品。
经核查,导游卢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特产,出售特产共计1320元,获利264元。旅行社称对导游在车内兜售物品并不知情。
5.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0日,昌吉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联合交通部门在奇台县江布拉克景区对旅行社旅游包车开展检查时,发现新疆某旅行社吐鲁番分公司组织的旅行团带团人员热某无法提供导游证,却为该公司组织的江布拉克2日游旅行团提供向导、购买江布拉克景区门票、安排住宿等服务。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
6.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4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游客任某投诉,称自己一行3人参加了5月8日至16日由新疆某旅行社组织的北疆环线8天7晚旅游团。当天,司机将自己一行3人滞留在乌尔禾附近,旅行社安排的车辆为非营运五座SUV车辆。
经核查,该旅游团队使用的车辆是传祺GS5 SUV。因车辆无营运资质,司机在乌尔禾想更换车辆继续行程时,遭到游客拒绝后双方发生矛盾。游客报警后车辆被当地运管部门暂扣。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17.64元。对直接负责人蔡某另案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转载自:新疆是个好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