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橙产业是赣南农业的主导产业,赣南脐橙品牌连续10年位列全国区域品牌(地理标志)水果类榜首。近年来,市场上用非赣南产脐橙冒充赣南脐橙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赣南脐橙品牌声誉。为切实保护赣南脐橙这一影响赣南百万果农利益的公共品牌,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公布了一批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等侵害赣南脐橙品牌违法行为案件。
2023年11月,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寻乌县某农业公司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放有产地为福建省尤溪县的脐橙。
经查,尤溪某农业公司与寻乌县某农业公司实际投资人为同一人。尤溪某农业公司在尤溪县种植的脐橙采摘后,运至寻乌县交给寻乌县某农业公司进行分级、清洗、包装、销售。至案发时,寻乌县某农业公司收到尤溪某农业公司采摘的“福建”脐橙共180000公斤,其中4500公斤“福建”脐橙用标有“赣南脐橙”标识的纸箱装箱销售。尚未销售的175500公斤“福建”脐橙由当事人用无标识的白色塑料袋包装后装入大木箱中。
当事人用标有“赣南脐橙”标识的纸箱包装福建产脐橙对外销售的行为,侵犯了“赣南脐橙”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罚。
2023年12月,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寻乌县杨梅坑工业园的一家脐橙果品加工厂存在将福建产脐橙冒充赣南脐橙的行为。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联合县公安局对该果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果品加工厂停着一辆装有脐橙的大货车正在卸货。
经查,该车脐橙的产地为福建省永春县,货主为冯某某。冯某某从2023年10月份开始,从福建省永春县先后购进脐橙75000公斤,分5车次运输至寻乌县杨梅坑工业园的果品加工厂加工。至案发时,冯某某将59500公斤“福建”脐橙进行了清洗、分级,已销售5000公斤,剩余54500公斤和案发日刚到的15500公斤共计70000公斤“福建”脐橙尚未分装。其销售“福建”脐橙时采用塑料框装框,框体表面覆盖一层薄膜,薄膜上贴有“赣南脐橙”标识。
当事人在其销售的福建产脐橙上标注“赣南脐橙”标识的行为,侵犯了“赣南脐橙”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2024年1月,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罚。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赣州市赣南脐橙品牌维护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转来案源线索,称车牌号为鲁Q***的脐橙货运车于2023年12月13日从湖南梅岗站上高速,当晚在安远南站下高速后进入安远县。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遂派出执法人员前往安远县调查。
经查,当事人安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23年11月18日起先后购进湖南产脐橙630000公斤,拟清洗、分级后套袋装框销往湖北武汉、山东临沂等地。当事人使用的脐橙装袋上印有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显示有“赣南脐橙、江西安远县、产地优势”等字样。至案发时,其发往武汉的脐橙因出现烂果现象被拒收退回;发往山东临沂的脐橙已被果品分销商售出2500公斤,当事人已通知分销商将余下的脐橙拆除套袋并标明湖南脐橙后再出售。
当事人以二维码的形式将湖南产脐橙宣传为赣南脐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2024年2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罚。
2023年11月27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会昌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的线索移交函,称会昌县某果业公司将福建收购的脐橙以“赣南脐橙”名义出售。随后,会昌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对当事人位于会昌县冷链物流园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从福建省永安市的果农罗某处采购了一批福建产脐橙。2023年11月21日,当事人将9000公斤福建产脐橙与18143公斤赣州本地产脐橙混合清洗、分拣、包装。至案发时,其销售给重庆某农业公司9000公斤、销售给于都县钟某4856公斤,均未加注标识;通过抖音平台直播带货以“赣南脐橙”名义销售了13287公斤。
当事人将福建产与本地产脐橙混合清洗、分拣、包装并对外以“赣南脐橙”名义销售的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其购买的是赣南脐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2024年2月,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罚。
2023年12月15日,崇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崇义县龙勾乡龙勾街的个体工商户张某的脐橙果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赣南脐橙包装箱上标有“脐橙的功效:防癌抗癌、延年益寿、降低胆固醇、分解脂肪、清火养颜、软化血管”等宣传语。其共制作上述包装箱600个,已使用了420个,现场查扣180个。
当事人将脐橙宣传为具有防病治病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2024年2月,崇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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