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案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2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李某某在没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运输到永嘉县桥下镇的仓库中,因其系初次实施目未造成危害后果,李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章某某非法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案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2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章某某在无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资质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运输到永嘉县桥下镇的仓库中。因其系初次实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章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章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永嘉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