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永嘉县桥下镇陈山村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被处罚人名称:永嘉县桥下镇陈山村卫生室
经营者名称:朱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3日,永嘉县桥下镇陈山村卫生室未将2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提供的二维码扫码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永嘉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