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统计局:
为落实中央要求,国家统计局下发《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统计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24〕86号),《通知》已发至各地市统计局办公室。按照《通知》要求,在以后劳动工资统计中,各级统计部门要对各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全面调查。为做好劳动工资统计改革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查对象为我区全部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前缀为1的法人单位。其中,机关法人单位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事业法人单位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
2024年12月首次全面调查,以后每季度组织开展调查。
(三)数据填报。调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门户登录入口报送数据。
(三)坚持依法调查。各地市统计局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拒绝填报等行为“零容忍”,要建立调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加大对调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劳动工资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供坚实的统计法治保障。
来源: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编辑:王巍臻 张婷婷
编审:岳利陶 拉巴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