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某强奸案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也随之而生。本期青少年普法小案例将通过霍某某利用网络实施性侵一案,警示公众,特别是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学生:网络交友需谨慎,虚拟世界不为真;遇到胁迫莫要慌,家人朋友来帮忙;加强科学性教育,安全防范勿松懈。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霍某某以虚假身份通过网络聊天、手机短信息聊天等方式,获取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及其他女网友的真实身份资料后,以公开经其引诱进行的有淫秽内容聊天的记录、利用被害人头像合成的裸体照片等方式相威胁,或者以帮助安排工作、教绘画为由,逼迫、诱骗被害人见面,先后在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合肥市、滁州市、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肥西县、定远县、来安县等地的宾馆、旅店房间或者霍某某经营的儒林画院,共对25名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犯罪,强奸既遂16人,其中聋哑残疾人3人、幼女5人;强奸未遂3人;犯罪预备6人,其中幼女2人。
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霍某某通过网上聊天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真实身份资料,以公开聊天内容、合成的被害人裸体照片等方式胁迫被害人与其见面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并采用拍摄强奸过程等方式继续胁迫部分被害人,还采用其他方式实施强奸犯罪,且主要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实施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虽然霍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部分犯罪处于预备阶段,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霍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霍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判决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霍某某执行了死刑。
教育意义
一,网络交友需谨慎,虚拟世界不为真。未成年人要认识到网络的虚拟性,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的人员,不应沉迷于网络聊天,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网络平台与陌生人交友,切莫单独与网友线下见面;不要在网上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尤其是私密信息,以免被居心不良者违法利用;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进行友善和正常的交流;培养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多与家人、同学等进行沟通。
二,遇到胁迫莫要慌,家人朋友来帮忙。在遭受不法侵害后,应先保持镇定,保留证据,中断与不法人员的联系,立即告知家人并报警,不能因害怕、羞愧而隐瞒,更不能因恐惧而再次答应不法人员的要求。要树立主人公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坚决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主动上报才能将犯罪分子尽快绳之以法,挽救更多无辜个体。同时也要提醒各位家长,不能因此责怪或打骂未成年孩子,避免加重未成年孩子的愧疚感和羞耻感,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三,加强科学性教育,安全防范勿松懈。未成年人应加强学习科学的性教育知识,学会识别并远离性侵犯,接受防卫性侵教育,避免接触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培养性健康心理,树立对性的正确态度。家庭、学校要避免“谈性色变”,教会孩子珍爱自己的身体,分清正常接触与性骚扰、性侵害,解开青春期的困惑,传递正确的性知识,引导孩子正确看待性。
法条指引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 现代家庭保障创新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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