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4省1市境外债发行人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

文摘   2024-10-31 19:58   日本  

适用地区

今日(2024年10月31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扩大3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试点》http://www.safe.gov.cn/safe/2024/1031/25284.html,新增天津市、安徽省、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北省和四川省开展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

此前,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已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河北雄安、重庆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开展

适用企业类型

目前,绝大部分中资企业境外债发行人为试点适用企业。

具体而言,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适用企业: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除外),不含选择其他方式借用外债(包括“投注差”模式、外债一次性登记、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试点、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外债额度共享试点等)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


办理所需材料

根据此前试点地区外汇局公布的细则,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在外债提款前持以下材料到辖内银行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2.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
3.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因当事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等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并出示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部分地区政策文件参考


上海:上海汇发〔2024〕3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https://www.safe.gov.cn/shanghai/2024/0123/2068.html(附件4)

北京:京汇发〔202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www.safe.gov.cn/beijing/2024/0204/2323.html(附件4)

江苏:苏汇发〔2024〕9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https://www.safe.gov.cn/jiangsu/2024/0207/1001.html(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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