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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叶市监处罚〔2024〕248号
案件名称: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中岳加油站经营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中岳加油站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41500MA2TEJLGXB
法定代表人姓名:曹明月
案值:25160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64】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行政处罚如下:1、处罚款3774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80元。
金额:41820.00
作出处罚日期:2024年11月19日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履行情况:暂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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