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评价工作由省档案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市(州)综合档案馆和省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各个等级的评价,负责全省省特级等级的评价。省档案主管部门委托市(州)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综合档案馆和市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等级的评价。省档案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县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等级的评价。第七条 申报单位自愿申报,可对照评价细则进行自评,申请相应等级评价。存在文件材料未归档的,近5年内发生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档案安全事故或档案实体、信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开展评价。第八条 申报单位每年6月底前向相应档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综合档案馆经市(州)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申请省特级等级的单位经市(州)、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后由
市(州)档案主管部门报送。第九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和四川省档案工作标准化管理等级申报书、自查评分表。第十条 档案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开展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单位,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评价。专家组由档案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档案专业人员组成,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第十一条 专家组对照相应评价细则全面检查申报单位档案工作标准化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近5年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形成评价意见并反馈申报单位。第十二条 对评价通过的单位,由档案主管部门制发等级评价文件,并颁发档案工作标准化管理等级牌证。第十三条 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6个月内,申报单位按照第八条的申请程序向负责评价的档案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未申请复查的,等级评价结果到期失效。第十四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每年制定评价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年底前将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报送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省档案主管部门每年对全省评价结果进行通报。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责,鼓励对所属单位开展档案工作标准化管理评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