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各镇、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1日夜间开始,我省地面转高压后部偏南风影响,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其中23日——25日,地面气压场转弱,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冀生态环保办函〔2024〕23号)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向全县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24年11月21日1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武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办字〔2024〕2号)职责分工,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对我县工业企业污染源、扬尘源、移动源的管控,切实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落实到位。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个人及家庭注意节约用电。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武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2024年10月)》的清单中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对未纳入该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使用: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主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钢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中日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涉气施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四、强化措施落实和信息报告
各镇区、县直有关单位要紧盯空气质量变化趋势,组织力量,强化监管执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类管控,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应充分保证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武强县生态文明建设和
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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