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第九期】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文摘   2024-09-30 20:28   湖南  


【普法专栏第九期】

开栏语: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思想,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法治素养,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特开设普法宣传专栏,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和员工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法治宣传,提高全员法治实践参与度,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以案释法








股东对公司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公司对外负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虽未申请破产,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案情回顾


某某建设公司诉称其与第三人某某企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某某企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某某建设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某某企业管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同时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及不动产等财产,因查无财产,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某某企业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实收资本为0元。该公司在2021年12月28日前为一人有限公司,邱某认缴出资10万元,在2018年12月28日变更为邱某认缴出资7万元、陈某认缴出资3万元,在2022年4月15日变更为张某认缴出资9万元,陈某认缴出资1万元。缴纳出资期限为2037年8月31日。现某某建设公司诉请第三人某某企业管理公司的三个股东邱某、陈某、张某在未对某某企业管理公司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该公司欠付某某建设公司的债务及迟延履行利息。邱某辩称,其在出资义务届满前已转让股权,不构成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某某建设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陈某、张某均未作答辩。第三人某某企业管理公司未作陈述。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某某企业管理公司的股东虽未届出资期限,但因某某企业管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某某企业管理公司的股东均应在各自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邱某抗辩称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已将在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某某企业管理公司他案所欠债务发生时,邱某系公司唯一股东,该债务在邱某转让股权之前已经形成,邱某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股权受让人陈某、张某亦未补交该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故邱某应对某某企业管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认缴而未实际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某建设公司系某某装饰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更名而来。遂判决邱某、陈某、张某分别在未对第三人某某企业管理公司出资10万元、1万元、9万元范围内,对他案确定的某某企业管理公司欠某某装饰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12月修正)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来源:和县人民法院


供稿:公司风险合规部

编审:蒋  然

审核:杨龙姣

审定:刘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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