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17岁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谁担责?

教育   2024-12-10 23:43   山东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某职业学校的学生赵某(17岁)及监护人与所在学校、实习单位某公司三方签订《实习三方协议》,约定赵某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实习期间自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8月28日。2023年3月某日,赵某在实习单位工作期间不慎受伤。受伤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治疗费若干。后赵某与实习单位、学校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学校、某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
被告某公司接纳并雇佣原告在其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发放实习工资,对原告赵某在为其提供劳务时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称已为原告购买了实习责任保险,可在赔付原告后,向相关保险公司进行追偿。事发时,原告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已接近18周岁,对生产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能够认知。其在工作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安全生产的义务,导致自己受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实习期间,某学校也是间接管理人,应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对企业的沟通协调尽到控制和防范风险职责,被告某学校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案情及三方过错程度,酌定以由被告某公司承担70%的责任,被告某学校承担20%的责任,原告赵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14000余元,某学校赔偿赵某各项损失4000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在校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到指定单位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学生、学校和企业分别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习生实习期间仍然属于在校学生,学校对实习生仍然有管理的义务,不能交给实习单位后放任不管。学校作为学生的施教者、实习活动的指挥安排者,应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对企业的沟通协调尽到控制和防范风险职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劳动条件的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者和劳动成果的最终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习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期间的纪律,增强自身安全预防意识,认真学习实习工作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听从安排,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防止危险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东昌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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