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村民,2012年9月,其与同村人员杜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杜某某以人民币175万元的价格将其一块宅基地的房屋出租给刘某某,租期为70年。刘某某享有加建、改造、出租、转让等权利。两人以“以租代售”的方式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刘某某。数月后,刘某某找到了四川籍的吴某某,如法炮制,将该地块以人民币2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万元。吴某某取得该地块后,将地上原先的一层楼房拆除,重新建了六层半的楼房,并以小产权的名义对外租售。后被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并将本案移送花都区公安分局,2018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杜某某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