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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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29
天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野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洪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冯野原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天津市洪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42号天环装饰城2楼C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7EANJ9N。被执行人:叶文武,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碧水家园5号楼3单元401,身份证号421126198907132250。执行案件基本情况:依据(2024)津0104民初83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24)津0104执5855号执行案件立案,被执行人天津市洪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文武偿还申请人冯野原货款11450元、诉讼费49.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希望知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线索,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的,经查证属实并据以执行到位,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中优先扣取5000元作为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的完税发票。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杜绝打击报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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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