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广场用地预征,涉及金山这里…
民生
2024-11-30 18:30
上海
金山区亭林镇红阳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根据沪金规划资源选预〔2024〕50号,国家拟征收金山区亭林镇红阳村14组范围内集体土地。道路广场用地(金山区亭林大居二期塔阳路(亭凯路-亭虹路))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金山区亭林镇红阳村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4年12月13日。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资料来源:区规划资源局
通讯员:姚丽华
编辑:俞萝寅
责编:俞萝寅、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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