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冯长昊向原告任虹毓书面致歉,为原告任虹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若被告冯长昊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任虹毓申请,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冯长昊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冯长昊赔偿原告任虹毓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任虹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冯长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宗腾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范雅晴
书记员 刘莹
经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定医院鉴定:男兼职冯长昊有精神疾病,大家切勿招募此人,避免把你们活动搅黄。男兼职微信:13521195882,微信搜索手机号拉入黑名单即可
男兼职微信:13521195882,微信搜索手机号拉入黑名单即可。大家切勿招募此人,避免把你们活动搅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