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第一期)

政务   2025-01-13 10:38   福建  



为扎实开展三元区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三元区应急管理局从以往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中筛选出3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01
三明市三元区某日用品商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2024年2月21日,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到三明市三元区某日用品商店检查,发现该商店采购不属于三元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的产品用于销售获利,违法所得6600元整。

经调查,该商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三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商店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6600元的行政处罚。



02
三明市三元区某日用品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19日,三元公安分局到三明市三元区某日用品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采购不属于三元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的产品“摔雷”10箱,已销售8箱,违法所得2160元。

经调查,该商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三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商店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的行政处罚。



03
陈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4年2月5日,三明市公安局徐碧派出所到陈某住所检查,发现陈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至案发时销售剩余1088加特林烟花、黑蜘蛛烟花等烟花爆竹产品29种合计数量69样,违法所得903.8元。

经调查,该商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三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903.8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三元区应急管理局

编辑:张敏茜  责   编:陈诗宇

监制:黄柳青  总监制:庄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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