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长宁H16平台等
3个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启动宜宾市珙县曹营镇、玉和苗族乡2个乡镇2个村4个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宜宾市珙县曹营镇飞龙村一组、八组,玉和苗族乡凤凰社区三组、四组。拟征收土地2.1619公顷。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本公告发布后,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竹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等相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请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属人配合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参加。
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珙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并由珙县人民政府公告发布。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 、不动产权证书、采矿、环保、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的,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12日。
特此公告。
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宁216井项目
建设用地征收土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启动宜宾市珙县沐滩镇1个乡镇1个村1个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宜宾市珙县沐滩镇同乐村一组。拟征收土地0.3341公顷。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本公告发布后,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竹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等相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请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属人配合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参加。
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珙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并由珙县人民政府公告发布。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 、不动产权证书、采矿、环保、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的,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12日。
特此公告。
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宁216H1平台项目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启动珙县上罗镇3个村3个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珙县宁216H1平台项目建设用地涉及珙县上罗镇思源村七组、石板溪村一组、大民村六组。拟征收土地1.0356公顷。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公告发布后,由上罗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竹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等相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请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属人配合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参加。
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珙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并由珙县人民政府公告发布。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不动产权证书、采矿、环保、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的,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12日。
特此公告。
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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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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