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告!事关春节烟花爆竹燃放

政务   2025-01-18 19:49   江苏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禁放区域内的农村地区划定临时限放区域的通告



为营造文明、平安、祥和的社会氛围,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农村地区划定临时限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范围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城区禁放区域:石固河以西、湖滨大道以北(含湖滨大道)、官溪河以东、溧芜高速公路以南(含淳溪街道花奔村赵村)合围区域内。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开发区禁放区域:高淳经济开发区企业及工地,和石固河以东、凤山路以南、永城路以西(不含丁檀村、夏家宕自然村)、湖滨大道东延至致富路、芜太路、花山路以北合围区域内。

以上区域范围(详见下图)内,全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临时限放区域范围

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的新增禁放区域(不包括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城区禁放区域和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开发区禁放区域),从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八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除上述时间段,临时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四、禁限放区域所在的淳溪、古柏、漆桥街道,阳江、砖墙镇、开发区、国际慢城、高职园、农业园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居(村)委会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五、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五)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六)客运站、轻轨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全区各镇街板块和各有关单位应当在上述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六、在禁限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运输、销售或者携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通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反本通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关处罚记录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七、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区查禁违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区查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5730300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8日



编辑:金   芮

校对:杨黎霞

责编: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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