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学生会选择骑自行车、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出行,但“会骑”不一定就“能骑”,稍不注意,安全隐患也会随之增加。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一天晚上8时许,15岁的小琪(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伏牛路陇海路口附近时,与正在经过斑马线的韩大妈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小琪、韩大妈均受伤,车辆受损。经医院诊断,韩大妈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枕骨骨折、急性呼吸衰竭、双肺挫伤、左侧第8根肋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韩大妈无责任,小琪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韩大妈将小琪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康复费、医疗器材费等损失共计18万余元。因小琪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张某、王某作为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韩大妈无责任,被告小琪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予以认定。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小琪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该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张某、王某承担。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提供的证据,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认定为180024.7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王某赔偿原告韩大妈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耗材费等共计180024.7元。
法官提醒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学、出行的现象非常普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的年龄作了限制规定,即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出行时,应选择安全且与自身年龄相匹配的交通工具。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把好安全第一道关,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关注孩子的出行安全,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由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大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