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火灾事故!
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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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1月12日),有视频和图片显示,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区中海壳牌二期火光冲天浓烟滚滚,引起很多市民关注。
今日(13日)凌晨,惠州市消防支队发布情况通报称,2024年11月12日凌晨2时左右,惠州大亚湾石化区中海壳牌二期生产工艺发生波动,企业采取紧急停车、排放到火炬燃烧的工艺处置措施,未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悉,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园区,主要生产烯烃及其衍生品等基础化工原料,产品可广泛应用于农业、工业、建筑、医药以及汽车、家居、电子、日化等领域。
据相关资料介绍,在化工园区中,常见到一种冒着火焰的“烟囱”,其专业名称叫火炬,是一种技术很成熟的装置。
化工厂的生产装置在开、停工期间,会产生较多可燃性气体。如果直接排入大气,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并且还可能会产生火灾爆炸事故,威胁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防止这些危险情况发生,化工厂将这些气体集中起来烧掉,火炬就是用来处理这些气体的安全环保设施。
火炬夜间为何会出现大面积火光?据介绍,云彩是由无数的小液滴组成的,雾霾也是空气内含有大量小液滴及微小的颗粒物。因此,当气压低火炬上方恰好有云彩时,或雾霾天气时,这些小液滴会对火光形成漫反射,导致火炬上方的天空火光较大,远处看起来像着火一样。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谣言的传播
无形中增加了防灾减灾隐性成本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是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
和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
民事主体的名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散布谣言
谎报险情、疫情、警情
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
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构成犯罪
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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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方都市报、惠州消防、应急管理部、广东消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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